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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三 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常见问题与规范要求

2015-11-30 10:58:35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量:12425
三、流动人口
问题 1:非本地户籍肺结核患者存在漏登的情况。
规范要求: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本地户籍肺结核患者应进行登记,并纳入专报系统和进行规范化的结核病治疗管理。
问题2:服务体系中各机构对跨区域流动人口患者的管理职责不清,导致跨区域管理工作质量较差。
规范要求:以下为各机构对流动人口患者跨区域管理的职责:
(1) 转出地的机构
1)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 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转出,并通知县级疾控中心(结防机构);
② 负责向转入地提供转出患者的登记和转出前的治疗与管理信息。
③ 负责完成包括转出患者在内的“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队列分析表”的报告。
2)县(区)疾控机构
① 负责跟踪转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
② 负责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转入地是否已填写“患者到位反馈单”和是否已将患者到位后的后续治疗管理信息录入到专报系统。如未查看到上述信息,要及时与转入地构联系,必要时请求相关省、地(市)级结防机构协助。
(2) 转入地机构
1)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 负责为到位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随访检查,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的后续治疗管理;
② 负责及时向患者转出地反馈患者的到位情况、到位患者后续的随访检查结果、停止治疗时间和停止治疗原因等信息。
2)县(区)级疾控机构
负责对所有转入本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和访视,确保患者前往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的治疗。
四、耐多药结核病
问题1:实际工作中不清楚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是那些。
规范要求: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主要包括以下5 类高危人群:
(1)慢性排菌或复治失败的涂阳肺结核患者;
(2)与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的涂阳肺结核患者(包括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3)初治失败的涂阳肺结核患者;
(4)复发或返回的涂阳肺结核患者;
(5)治疗2 或3 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肺结核患者。
有条件的地区,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可进一步扩大至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问题2:实际工作中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登记分类经常出现错误。规范要求:可疑者登记分类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进行判断,但应注意如采用传统方法进行药敏检测时,其诊断结果返回往往超过一个月时间,患者登记分类应根据采集痰标本进行耐药检测时的治疗史进行判断,而不是诊断结果返回时患者的治疗史。
问题3:没有很好将结核病快速耐药诊断工具和传统药敏工具结合起来使用。
规范要求:检测程序视开展药敏的技术不同而不同。
(1)在开展传统药敏检测的地市,县级如果能够培养,则在县级痰培养后,
将阳性菌株送往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传统药敏检测。县级若不能培养,则将痰标
本直接送往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培养和传统药敏检测。
(2)在开展快速药敏检测的地区(不包含Xpert),县级将痰标本直接送往
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快速药敏检测,快检结果为耐利福平的,则开展传统二线药
敏检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高危可疑者第一次快速药敏检测为耐利福平后,
必须采集另一份涂阳标本进行复查,如果第二次快速药敏检测为耐利福平,则可
诊断为耐利福平;如果第二次快速药敏检测为利福平敏感,则诊断为利福平敏感;
如果未开展第二次快速药敏检测,则视为利福平敏感。
(3)在使用Xpert 进行快速药敏检测的地区,县级对涂阳肺结核患者开展
Xpert 检测,Xpert 检测为耐利福平的痰标本直接送往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传统一
线药敏(H)和二线药敏(OFX、Km)检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高危可疑
者第一次Xpert 检测为耐利福平后,必须采集另一份涂阳标本进行复查,如果第
二次Xpert 检测(或LPA/GeneChip/HRM)为耐利福平,则可诊断为耐利福平;
如果第二次Xpert 检测(或LPA/GeneChip/HRM)为利福平敏感,则诊断为利福
平敏感;如果未开展第二次Xpert 检测(或LPA/GeneChip/HRM),则视为利福
平敏感。
问题4:确诊为耐药肺结核后,没有及时登记和录入信息系统。
规范要求:应在药敏结果确认为耐药后的24 小时内完成耐药患者登记和信息录入,而不是等待治疗开始再进行登记和录入。
问题5: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病案记录不详。
规范要求:患者开始治疗时医务人员需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化疗方案的具
体使用情况,包括选择的药物种类和剂量、以及详细记录调整方案的原因及调整
后的具体方案。患者每次随访检查结果报告单需及时粘附在病案中,并及时录入
信息系统。
问题6: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出院后不知道如何转诊和管理。
规范要求:患者出院时,定点医院应提前与地市级疾控机构联系,安排患者出院后的对接事宜。地市级疾控机构与县级疾控机构联系,由县级疾控机构组织县级、乡级、村医和患者的四见面,商定DOT 地点和时间。
问题7: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停止治疗时,在病案填写转归时判断错误。
规范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及我国规划方案要求以实验室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
查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转归判定的主要依据。世界卫生组织2013 年修订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转归定义如下:
(1)治愈:完成国家规划推荐的疗程,无失败的证据,并且强化期后连续
3 次或以上痰培养(每次间隔至少30 天)结果为阴性a。
(2)完成治疗:完成国家规划推荐的疗程,无失败的证据,但强化期后没
有连续3 次或以上痰培养(每次间隔至少30 天)阴性结果的记录。
(3)治疗失败:治疗停止或因为下列原因需要永久性更换至少2 种抗结核药品:
①到强化期结束时没有阴转,或者
② 转后在继续期出现细菌学阳性 b,或者
③ 其它获得对氟喹诺酮类或二线注射药物耐药的证据,或者
④不良反应。
(4)死亡:在治疗过程中任何原因的死亡。
(5)丢失:治疗中断连续2 个月或以上的患者。
(6)未评估:没有治疗转归归类的患者(包括转出到其它治疗场所并且不
知道治疗转归的患者)。
(7)治疗成功:治愈和完成治疗的总和。
a 对治疗失败,在规划的强化期结束时没有阴转(意味着患者在强化期末没有阴
转),建议强化期延长至8 个月。对于强化期和继续期治疗方案没有明显差异的,
建议延长至8 个月后,再依治愈、治疗完成和治疗失败的标准进行判断。
b 在此培养结果的“阴转(conversion)”和“复阳(reversion)”定义如下:
阴转:以连续两次培养阴性结果(每次间隔至少30 天)为阴转,并以第一次培
养阴性结果痰标本的采集时间为阴转时间。
复阳:在最初阴转后,当连续出现2 次培养结果为阳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为复阳即定义为“治疗失败”。 继续期出现阳转结果的时间即被认为是回复到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