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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一 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常见问题与规范要求

2015-11-30 10:54:36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量:10078
一、肺结核患者发现
(一)定点医疗机构
问题 1:在“初诊患者登记本”只登记确诊的肺结核患者相关信息,而对于可
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没有进行登记。
规范要求:
(1)凡初次在结核门诊就诊的疑似患者或可疑症状者都要在“初诊患者登记
本”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明确就诊者的来源,包括因症就诊、转诊、追踪、因症
推荐、接触者检查、健康检查等。
(2)可疑症状者是指:具有咳嗽、咳痰≥2 周、咯血或血痰当中的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因此,未被确诊肺结核的就诊患者也应登记在“初
诊患者登记本”上。
问题2:给就诊者的诊断流程为先进行胸部X 线检查,等胸片异常则进行痰涂片检查;有的地区痰涂片仅留取1 份痰标本进行检查。
规范要求:
(1)凡是在结核门诊初次就诊的患者,要同时给予胸部X 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痰涂片检查要留取3 份痰:当日在门诊留一份“即时痰”标本,同时发给患者两个标记患者姓名的痰标本盒,嘱患者次日带 “夜间痰” 和 “晨痰” 进行检查。
(2)痰标本要求:门诊医生或痰检人员应告诉初诊患者留取合格痰标本的方法,保证其提供的痰标本是从肺深部咳出的黏性或脓性的痰。
问题3:不执行涂阴患者诊断程序,导致涂阴诊断存在过诊现象。
规范要求:对涂阴肺结核的诊断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的要求进行:
(1)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放射医生和门诊医生联合病案讨论确认,必要时请涂阴诊断小组会诊后确诊。
(2)对暂时不能确诊而疑似炎症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炎治疗(一般观察2 周)或使用其他检查方法进一步确诊。诊断性抗炎治疗不应选择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具有明显抗结核活性的药品。
(3)对经抗炎治疗仍怀疑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推荐使用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一般治疗1~2 个月。如果通过诊断性抗结核治疗有效确诊为结核病,继续完成规定的疗程。
问题4:确诊患者后,不填写或不及时填写病案记录,同时不清楚如何对患者进行登记和治疗分类。
规范要求:
(1)一旦患者被确诊为肺结核患者,门诊医生除了遵循本单位的病案记录要求外,还必须按照《指南》的病例记录要求及时为患者建立病案,不能由护士或其他非医务人员代为撰写。对于患者在随访治疗期间的病程,都要记录在病案中,包括患者的出院小结等。
(2)在病案中,要求对患者进行登记和治疗分类
1)具体登记分类标准如下:
①新患者:从未应用过抗结核药品治疗或应用抗结核药品化疗不足1 个月(因
其他疾病应用抗结核药品治疗除外),或首次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
疗程,并从未在结防机构登记过的肺结核患者;
②复发:指过去有明确的结核病史,完成规定的化疗疗程后医生认为已治愈,现在痰涂片又出现阳性的肺结核患者;
③返回:指结防机构确诊的患者治疗≥1 个月,中断治疗≥2 个月后再次到结
防机构接受治疗的患者;
④初治失败:新涂阳患者治疗第5 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涂阴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菌检查阳性,均为初治失败;
⑤ 其他:除①~④项以外的患者。
2)治疗分类标准如下:
初治: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 未因结核病应用过抗结核药品治疗的患者;
② 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登记分类以治疗开始
时为准);
③ 规则化疗未满 1 个月的患者。
复治: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 结核病不合理或不规律用抗结核药品治疗≥1 个月的患者;
② 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二)疾控机构
问题:部分疾控机构未对未到位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
规范要求:疾控机构应对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未到位的患者进行追踪。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追踪对象:①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转诊的非住院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在报告后7 日内未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②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2 天内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核门诊取得联系的患者。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问题:因不知道如何识别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不知道将可疑症状者推荐至哪里,使得基层机构发现的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未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推荐。
规范要求: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同时强化基层将可疑者推荐至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可疑症状者是指:具有咳嗽、咳痰≥2 周、咯血或血痰当中的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因此, 未被确诊肺结核的就诊患者也应登记在“初诊患者登记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