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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10-30 02:49:00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量:510

湘潭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继续巩固和维护我市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拒不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或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经通知仍拒不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四、拒不配合防控卡点检查。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五、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故意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六、违规聚集导致疫情传播风险。来潭、返潭人员抵潭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

七、拒不配合医学隔离和健康监测。有中高风险区(包括社区传播风险地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次密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八、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传播。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