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二、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或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经通知仍拒不检测;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四、拒不配合防控卡点检查。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
五、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故意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六、违规聚集导致疫情传播风险。来潭、返潭人员抵潭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
七、拒不配合医学隔离和健康监测。有中高风险区(包括社区传播风险地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次密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八、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传播。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湘潭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