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痘减毒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2015-11-11 16:46:49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量:8677
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aricella Virus, VZV)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多见于儿童,容易引起暴发疫情。我省自2005年开展水痘疫情监测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上报数据以来,水痘报告发病率逐年上升,并维持高位,近5年年均报告病例数16304例,年均报告发病率为24.94/10万。2007年湖南、山东、甘肃三省现况调查结果显示,14岁以下儿童水痘发病率为1836.72/10万※。水痘主要发病人群为<15岁儿童,占总病例的86.70%,其中3~7岁年龄组为高发人群(占总病例的49.02%)。近几年,我省水痘暴发疫情较多,成为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原因(占21.41%)。
疫苗接种是预防和控制水痘最有效的手段,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了水痘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1997年水痘减毒活疫苗(VarV)在我国上市,作为第二类疫苗,在知情自愿、自费前提下提供适龄儿童接种,对降低水痘发病,防控暴发疫情起到了很大作用。
水痘减毒活疫苗在各国上市使用后,研究发现,仅接种1剂次水痘疫苗无法有效阻断水痘传播,在接种率较高地方仍会因为突破病例发生暴发疫情。为此,美国、德国等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2剂次的水痘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我国北京、河北、山东、四川、浙江、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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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大鹏等,鲁甘湘三省2007年水痘发病率调查,中国疫苗和免疫,2009,15(2):119-122
黑龙江等省市也推荐水痘减毒活疫苗2剂次免疫程序,并下发了接种技术指导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痘的预防控制,科学推进免疫预防工作,减轻水痘疾病负担,减少暴发疫情发生,根据国内外有关水痘减毒活疫苗使用的研究报道,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参考使用。
我省制定本《指导意见》,建议全程接种2剂水痘减毒活疫苗。
一、疫苗品种
目前所有品牌的水痘疫苗均为OKa株制剂,水痘病毒含量≥3.3 lgPFU。
二、接种对象
推荐对象:12月龄以上易感者。
三、免疫程序
1、1~12岁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程序:
(1)第1剂:满12月龄,接种第1剂。
(2)第2剂:满4岁,接种第2剂,与前剂至少间隔3个月。
2、13岁及以上:接种2剂,间隔4-10周,具体可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仅适用提供13岁以上接种程序的疫苗)。
四、接种方法
每人次剂量0.5 ml,于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五、接种禁忌
1、对疫苗的成分过敏者(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4、妊娠期妇女。
5、患脑病、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六、与其他疫苗的相互作用
为利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建议与免疫规划疫苗分开接种;与另一种未同时接种的注射用减毒活疫苗接种应至少间隔1个月。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受种人/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水痘疫苗目前属于第二类疫苗,各地在实施接种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要严格遵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主动、全面地向所有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告知水痘疫苗接种相关信息,在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下,为自愿受种者提供及时的预防接种服务。
(二)两种不同厂家的水痘疫苗可以序贯使用。
(三)有水痘病史的儿童对水痘有免疫力,但水痘患病史不是水痘疫苗免疫接种的禁忌证。
接种时除上述提及事项外,可参照所接种疫苗说明书。各项操作规程应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八、接种率、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
接种水痘疫苗后,接种单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在预防接种卡(簿)、接种证上作好记录,并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接种单位应每月汇总水痘疫苗接种剂次数,填写并上报到“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6-2接种率报表月汇总”。
接种水痘疫苗后,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