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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申请指南

2014-05-29 15:14:37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量:13552
  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心”)依法实施职业病诊断工作,为使诊断工作顺利进行,请认真阅读以下申请指南,并按指南要求履行诊断程序。
  一、职业病诊断申请对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湘潭市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向我中心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就诊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既往史证明;
  ②就诊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③健康损害证明:包括各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的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或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含复印件);
  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并在检测、评价资料上注明哪些检测点是诊断对象的工作岗位(含复印件);
  ⑤如此次申请为职业危害事故,须提交相关部门对现场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
  ⑥如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予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发生经过,如有在不同工作岗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⑦诊断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出示委托书;
  ⑧必要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委托代理者的委托书、同工种或同车间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艺流程说明、生产原料辅料的安全毒性说明书和进货单、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资料等。
  ⑨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尘肺诊断者需有本中心2张间隔3个月符合质量的高仟伏X射线后前位胸片结果)。
  备注:1、当事人应对所提供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提供的门诊病历材料为复印件者,应将病历封面一起复印,每本病历按就诊时间顺序装订并在每页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本人处保存”、签名和注明提交日期后提交。住院病历材料应提供有加盖所就诊医院的复印确认公章的原始复印件版本。
  3、如无法补充有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提供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法律责任。
  4、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需自留复印件,请先自行复印留底。
  5、所有资料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用(收费标准:尘肺病:伍佰元整,职业中毒和物理因素:柒佰元整,)后办理正式登记手续。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
  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就诊者在职业病诊断期间应保持通信工具通畅。诊断结束后中心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将电话联系通知就诊者和用人单位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七、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质控科教科(行政办公楼一楼),电话:0731-58389511
  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科(综合楼二楼),电话:0731-58389526